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17〕11号
马龙滇池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351807260r
地 址:马龙县通泉街道大湾河蒋子口
法定代表人:李沛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曲靖市环境监测站《关于马龙滇池水务有限公司马龙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报告》,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17年上半年重点排污企业监督性监测中,马龙滇池水务有限公司总排口总磷监测平均值1.41㎎/l,执行标准0.5㎎/l,超标1.8倍;粪大肠菌群监测平均值24196mpn每升,执行标准1000个每升,超标大于23.2倍。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监测站关于马龙滇池水务有限公司马龙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报告》、《曲靖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处告〔2017〕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环保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运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环保部《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等排污收费相关规定,经核定,你公司2017年6月份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48393元。
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罚款玖万陆仟柒佰捌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
户名:曲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533601060018010010580
365bet网上平台单位代码:0107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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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