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17〕12号
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676569950p
地址:师宗县矣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宏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曲靖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6月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17]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我局视为对拟处罚事项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曲环送【2017】29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
户名:曲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533601060018010010580(365bet网上平台单位代码:010712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99收入项目名称:其他罚没收入)
2.限制焦炭生产。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 20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