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17〕14号
陆良县源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槽河露天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8461419xj
地址: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勇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法规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曲靖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曲靖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17]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矿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对拟处罚事项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拆除违法排污口,停止排放污染物;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账户名称:曲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账 号:533601060018800003640(365bet网上平台单位代码:010712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99收入项目名称:其他罚没收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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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