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7〕25号
宣威市落水镇花椒山沥青搅拌站 实际投资人:夏明辉
地址:云南省宣威市落水镇落水村委会花椒山
法人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朱屯村委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7日依法对你单位花椒山沥青搅拌站200吨/天沥青混合料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发现该搅拌站具有以下情况:花椒山沥青搅拌站位于宣威市落水镇落水村委会花椒山,在调查时间止没有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宣威市落水镇花椒山沥青搅拌站设计生产能力为200吨/天沥青混合料,于2016年12月30日由夏明辉投资建成,投资人夏明辉身份证号(530381197910110517),2017年3月1日正式投入生产。宣威市落水镇花椒山沥青搅拌站主要服务于宣威市环城西路沥青路面施工。沙石料按配比进入料仓,经加热后与沥青混合,生产沥青混合料。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 200吨/天沥青混合料,主要设备为lqb1000型沥青混凝土搅拌机一套,由夏明辉从其它搅拌站购入,搅拌站总投资50万元。
现场检查时,该搅拌站为间歇式生产。
截止目前该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行政审批许可。
以上事实清楚,有《宣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威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搅拌站提供的相关复印件为证。
你搅拌站200吨/天沥青混合料建设项目没有获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我局2017年9月10日以《宣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听告字〔2017〕2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并填写送达回证。你单位未向我局做出陈述、申辩,我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搅拌站200吨/天沥青混合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及责令:
(一)罚款
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对宣威市落水镇花椒山沥青搅拌站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元)。
(二)行政责令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宣威市落水镇花椒山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环保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宣威市支行
户名:宣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404 9601 0400 1148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bet网上平台或者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8日